小  標: 台北市111年至114年核發發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建字第11430342771號 說  明: 有關建築期限自動增加2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案依建築法第53條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含本日)本局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但已適用111年11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922901號令者,應扣除1年。 三、依前開規定增加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