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核釋「銀行法」第72條之2之相關規定,自114年9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 說  明: 一、銀行依據財政部所定「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核貸之案件,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後撥款者,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