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自114年期房屋稅起,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300701150號 說  明: 自114年期房屋稅起,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且全年期未再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