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05 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 ------------------------------ 財政部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訂定 一、為利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就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案件,有一致性認定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二、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人: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之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之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之人列報。 三、前點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之下列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綜合判斷: (一)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 (二)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 (三)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四)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依附投保眷屬。 (六)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之要保人。 (七)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醫藥費。 (八)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之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 (九)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 (十)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 (十一)其他扶養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