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07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財政部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台財際字第11424521790號令修正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條文 第二條之一 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申報金融機構無既有帳戶持有人之稅務識別碼或出生日期資訊,且依我國法律無須蒐集該等資訊,於確認該既有帳戶屬應申報帳戶後,已合理致力審查仍無法取得,致未申報該等資訊者,如能提示相關審查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二、申報金融機構錯誤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於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前,已自動更正申報;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三、申報金融機構未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於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前,已自動補報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一)當次補報帳戶件數合計未超過五件。 (二)當次補報帳戶件數合計未超過該等帳戶所屬年度已申報、未申報之應申報帳戶及無資訊帳戶總件數百分之十,且當次補報帳戶件數合計未超過一百件。 四、申報金融機構錯誤申報或未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不符前三款規定,屬稅捐稽徵機關首次裁處,該申報金融機構克盡協力義務配合調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配合辦理更正補報,且依限配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實地檢查或委由會計師等獨立審查人員執行專案檢查,並依檢查結果辦理。 第二條之二 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申報金融機構未依規定就較低資產帳戶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並申報為無資訊帳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仍屬無資訊帳戶;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二、申報金融機構未依規定進行應申報帳戶、無資訊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於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前,已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且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三、申報金融機構未依規定進行應申報帳戶、無資訊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不符前二款規定,屬稅捐稽徵機關首次裁處,該申報金融機構克盡協力義務配合調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配合辦理盡職審查及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且依限配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實地檢查或委由會計師等獨立審查人員執行專案檢查,並依檢查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