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80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 新北市政府114年5月12日新北府城開字第11408969941號令修正第4點、第5點規定 四、前點第一項書面審查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應完成容積移轉系統之線上登錄及提交作業;未登錄或登錄不正確者,通知限期登錄或補正。 (二)經審查申請人不符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另通知限期十五日曆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規定者,通知其於六十日曆天內辦理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流程,逾期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同失效。 (四)完成書面審查後如因資料變更,應於六十日曆天內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五、第三點第二項容積移轉許可審查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曆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同失效。 (二)依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辦理捐贈土地者,其辦理事項如下: 1、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符合規定者,經土地管理機關確認送出基地符合公告之同意取得條件,且出具同意受贈函文者,得免辦理會勘。 2、送出基地經會勘審查不符受贈規定者,申請人應於會勘日之翌日起九十日曆天內,檢送補正資料或辦理變更申請,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同失效。 (三)依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辦理容移代金者,其辦理事項如下: 1、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符合規定者,辦理估價。 2、經本府核備之容移代金申請案,於核發建造執照時,如其建築之樓地板面積、樓層數、構造或其他必要參數,與辦理估價時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所載內容變動超過容許變動範圍時,應重新辦理估價,並應於洽本府工務局辦理放樣勘驗前,洽本府城鄉發展局完成費用繳納之事宜。 3、申請預繳容移代金者,應於本府通知預繳金額之日起三十日曆天內完成繳納,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未申請預繳。 (四)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受贈或本府通知容移代金繳款後,申請人應於九十日曆天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及繳納容移代金,如為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得延長至一百八十日曆天,並依附表三規定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函,逾期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同失效。 (五)前款應附書表文件不齊全者,通知於十五日曆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同失效。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各參數容許變動範圍,由本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