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04 雲林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原則 ------------------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府城都一字第1143615629號函修正第3點規定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利用權人申請審議時,應檢具審議報告書。申請變更設計審議者,亦同。 前項審議報告書之製作,應依雲林縣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圖製作規範辦理。 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單位應自受理申請(即本府收文)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初審,並回覆申請人初審結果。 (二)申請案經初審通過者,送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並依其審議意見修正書圖後,提送本會審議。但授權由專案小組審議議決之案件,得免提送本會審議。 (三)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審議時,申請人或其委託設計單位應到場簡報。 (四)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審議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人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五)經審議通過之都市設計案件圖說,申請人有變更需求時,應提送變更設計審議。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辦理變更設計審議,由相關單位逕行查核: 1.停車數量、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綠覆率、綠化面積、戶數、平面尺寸、立面尺寸、附屬設施尺寸之變更,其增加或減少之數值未超過審議核定數值之百分之十,且未影響立面及外部景觀者。 2.室內用途及空間變更,且未影響立面及外部景觀者。 (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授權由專案小組審議議決,專案小組認為情況特殊者得提送本會審議: 1.經審議通過案件之變更設計案。 2.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者。 3.其他由本會授權者。 申請案涉及政府重大建設且時效急迫者,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簽報主任委員同意後,得逕提本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