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03 試場規則  ───────── 考試院一百、一、五考臺組壹一字第一○○○○○○○九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4、6 、10條文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       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七、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八、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九、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後仍逗   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十、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向 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 者,仍依規定處理。 第 六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       至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試卷(卡)。 三、污損試卷(卡)。 四、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   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   屜、桌椅或座位旁。 八、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   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第 十 條 應考人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該作答部分不予      計分。但外國文科目、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