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25 公務人員考試法  ────────────   總統令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71號修正第十九條條文 第 十九 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選部報請考試       院定之。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外,必       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二、具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 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其 審核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各種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審查人員資格、審查內容、退 補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