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31 特種考試台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十、二十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九○○○○六九五號令訂定     考試院九十一、十、十一考台組壹一字第○九一○○○七六五五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       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三等考       試及四等考試。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       當於普通考試。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附表一所列       各等別之類科應考資格者,得應各該等類科考試。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 │等│職│職│科│應 考 資 格 │ │別│組│系│別│  │ ├─┼─┼─┼─┼──────────────────────────┤ │ │ │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二│機│機│機│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醫學、農學碩士以│ │等│械│械│械│  上學位證書者。 │ │考│工│工│工│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試│程│程│程│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 │ │電│電│電│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機│力│力│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農學碩士以上學位│ │ │工│工│工│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程│程│程│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 ├─┼─┼──────────────────────────┤ │ │ │電│控│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力│制│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農學碩士以上學位│ │ │ │工│工│ 證書者。 │ │ │ │程│程│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 │ │ │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 │ │物│物│物│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理│理│理│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醫學碩士以上學位│ │ │ │ │ │ 證書者。 │ │ │ │ │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 │ │ │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 │ │檢│檢│生│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驗│驗│物│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醫學、農學碩士以│ │ │ │ │技│ 上學位證書者。 │ │ │ │ │術│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 │ │檢│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 │ │驗│ │ │ ├─┼─┼─┼──────────────────────────┤ │ │地│地│地│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質│質│球│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農學碩士以上學位│ │ │礦│ │物│ 證書者。             │ │ │冶│ │理│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 │ │ │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 │ │技│技│工│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藝│藝│業│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商學、管理學碩士以上學│ │ │ │ │設│ 位證書者。              │ │ │ │ │計│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 │ │ │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三│經│經│商│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等│建│建│標│ 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考│行│行│審│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試│政│政│查│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農│農│食│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林│業│品│ 專科以上學校食品加工、食品製造、食品科學、食品營│ │ │技│技│ │ 養、食品化學工程、食品工業、食品工程、水產製造、│ │ │術│術│ │ 水產食品科學、漁業製造、食品衛生、保健營養、園藝│ │ │ │ │ │ 、畜牧、食品科技、食品化學、食品微生物、水產加工│ │ │ │ │ │ 、糧食作物、農業化學、生活應用科學、食品應用科學│ │ │ │ │ │ 技術、食品技術、化學工程、家政、家政教育、農業經│ │ │ │ │ │ 濟系家政組、營養、生物工程、水產養殖、應用化學、│ │ │ │ │ │ 化學、畜產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農│農│農│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林│業│業│ 專科以上學校農業機械、農業工程系機械組、機械工程│ │ │技│技│機│ 、機械技術、動力機械、機械製圖、工業設計系機械組│ │ │術│術│械│ 、電機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土│土│土│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木│木│木│ 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軍事工程、水利工程、建築、│ │ │工│工│工│ 公共工程、河海工程、灌溉工程、衛生工程、營建技術│ │ │程│程│程│ 、測量、環境工程、環境科學、海洋科學、海洋環境、│ │ │ │ │ │ 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工程組、水土保持、水資源及環境│ │ │ │ │ │ 工程、工業設計科建築設計組、海洋、農業工程、農業│ │ │ │ │ │ 土木工程、農田水利工程、海洋環境工程、航空測量、│ │ │ │ │ │ 建築繪圖、地質、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 │ │ │ │ │ 營建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建│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築│ 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土木工程、軍事│ │ │ │ │工│ 工程、營建技術、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建築製圖、│ │ │ │ │程│ 製圖科建築組、建築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營建工程│ │ │ │ │ │ 、公共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機│機│機│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械│械│械│ 專科以上學校機械、機械工程、農業機械工程、農業機│ │ │工│工│工│ 械、機械技術、機械材料、機械製造、機械設計、動力│ │ │程│程│程│ 機械、機具衝模、輪機工程、農業工程、造船工程、船│ │ │ │ │ │ 舶機械、工程科學、航空工程、材料工程、車輛工程、│ │ │ │ │ │ 模具、兵器工程、核子工程、自動化工程、自動控制、│ │ │ │ │ │ 工業設計系機械組、農業教育系機械組、機械製圖、工│ │ │ │ │ │ 業製圖科機械製圖組、製圖科機械組、機械墾殖、職業│ │ │ │ │ │ 教育、工業教育、材料科學工程、系統工程、工業設計│ │ │ │ │ │ 系產品設計組、電工技術、電機工程、模具工程、材料│ │ │ │ │ │ 學工程、航輪、航運技術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紡│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織│ 專科以上學校紡織工程、紡織技術、印染化學、纖維化│ │ │ │ │工│ 學、纖維工程、化學工程、織品服裝、製衣工程、紡織│ │ │ │ │程│ 工業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電│電│電│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機│力│力│ 專科以上學校電力工程、電機電力工程、電機工程、控│ │ │工│工│工│ 制工程、自動控制、物理、電機技術、動力機械、電信│ │ │程│程│程│ 工程、電工技術、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物理、電│ │ │ │ │ │ 子技術、工業電子、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與控制、工│ │ │ │ │ │ 程科學、核子工程、兵器工程、電子計算機科學、計算│ │ │ │ │ │ 機工程、資訊工程、系統工程、航運技術、機械工程、│ │ │ │ │ │ 輪機工程、航空工程、醫學工程、電機科冷凍空調組、│ │ │ │ │ │ 光電工程、工業教育、工業管理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 │ │ │ │ │ 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電│電│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子│子│ 專科以上學校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工業電│ │ │ │工│工│ 子、電子物理、計算機科學、計算機工程、控制工程、│ │ │ │程│程│ 系統工程、電機工程、輪機工程、電信工程、工程科學│ │ │ │ │ │ 、醫學工程、資訊工程、資訊科學、核子工程、工業工│ │ │ │ │ │ 程、材料科學、物理、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與控制、│ │ │ │ │ │ 計算機管理決策、工業教育、光電工程、化學、化學工│ │ │ │ │ │ 程、材料科學工程、動力機械工程、機械工程各所系科│ │ │ │ │ │ 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控│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制│ 專科以上學校電力工程、電機電力工程、電機工程、控│ │ │ │ │工│ 制工程、自動控制、物理、電機技術、動力機械、電信│ │ │ │ │程│ 工程、電工技術、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物理、電│ │ │ │ │ │ 子技術、工業電子、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與控制、工│ │ │ │ │ │ 程科學、核子工程、兵器工程、電子計算機科學、計算│ │ │ │ │ │ 機工程、資訊工程、系統工程、航運技術、機械工程、│ │ │ │ │ │ 輪機工程、航空工程、醫學工程、電機科冷凍空調組、│ │ │ │ │ │ 化學、化學工程、材料科學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 │ │ │ │ │ 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資│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訊│ 專科以上學校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工業電│ │ │ │ │工│ 子、電子物理、計算機科學、計算機工程、控制工程、│ │ │ │ │程│ 系統工程、電機工程、輪機工程、電信工程、工程科學│ │ │ │ │ │ 、醫學工程、資訊工程、資訊科學、核子工程、工業工│ │ │ │ │ │ 程、材料科學、物理、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與控制、│ │ │ │ │ │ 資訊管理、計算機管理決策、電子資料處理、工業教育│ │ │ │ │ │ 、工業工程與管理、工業管理、光電工程、商業資訊、│ │ │ │ │ │ 資訊教育、機械工程、管理科學、社會教育學系圖書館│ │ │ │ │ │ 組、圖書館、教育資料科學、圖書資訊、圖書館學與資│ │ │ │ │ │ 訊科學、動力機械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物│物│物│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理│理│理│ 專科以上學校物理、電子物理、地球物理各所系科組畢│ │ │ │ │ │ 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工│化│一│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業│學│般│ 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工程、化工技術、印染化學、纖維化│ │ │ │工│化│ 學、工業化學、食品化學、應用化學、化學、放射化學│ │ │ │程│工│ 、造紙工程、塑膠加工、陶業、森林學系森林工業組、│ │ │ │ │ │ 科學教育系化學組、纖維工業科紡織組、纖維工程、生│ │ │ │ │ │ 物工程、紡織化學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檢│檢│生│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驗│驗│物│ 專科以上學校動物、生物、化學、微生物、植物病蟲害│ │ │ │ │技│ 、昆蟲、微生物工程、畜牧、獸醫、農業化學、藥學各│ │ │ │ │術│ 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檢│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驗│ 三年者。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藥│ │ │ │ │ │學│ │ │ │ │ │檢│ │ │ │ │ │驗│ │ │ ├─┼─┼─┼──────────────────────────┤ │ │地│礦│冶│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質│冶│金│ 專科以上學校礦冶工程、礦業、礦業及石油工程、資源│ │ │礦│材│工│ 工程、材料及資源工程、機械工程、海洋學系地質組、│ │ │冶│料│程│ 冶金及材料、材料科學、材料科學工程、材料工程、陶│ │ │ │ │ │ 瓷工程、材料科學及工程、工業教育、動力機械工程各│ │ │ │ │ │ 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醫│醫│醫│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事│學│學│ 專科以上學校醫學工程、醫事技術、化工、化學、電子│ │ │ │工│工│ 、電機、機械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程│程│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技│技│工│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藝│藝│業│ 專科以上學校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藝、商業設計、│ │ │ │ │設│ 應用美術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計│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註: │ │一、本表二等考試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碩士以上學位,其研究所所修│ │  課程與二等考試某一科別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 │ 亦得報考該一科別;三等考試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所系科,其所│ │ 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科別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 │ ,亦得報考該一科別。                      │ │二、本表二等考試各類科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考試係指中│ │ 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三等考│ │ 試、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未分級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分級之公務│ │ 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乙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 │ 各考試科別;三等考試各類科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 │ 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 │ 等考試、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 │ 各考試科別。       │ │三、三等考試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 │ 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 │四、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 └──────────────────────────────────┘ 第 四 條 本考試各等別之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       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前項體格檢查,依公務人       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       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       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       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七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依考試成績,參考其志願,在二年內遇       缺依次分配臺北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訓練。訓練期間,均不得辦理改       分配。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以原占訓練職缺,由臺北市政府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       關;實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臺北市政府暨其所屬各機關以外機關       任職。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第 九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由考選部委託臺北       市政府辦理。 第 十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       報請考試院核備。依前條試務委託辦理者,臺北市政府應將辦理試務       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併同辦理典試情形報請考試院核備       。 第 十一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