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1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九十二、一、八考台組壹一字第○九一○○一○四一八號修正 第 十三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四個 月前公告之。但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二個月前 公告。 前項應試科目括弧內之法規名稱如有修正,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