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2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二、四、二十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九二○○○三六四九一號令修正 第十一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建築計畫與設計 二、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三、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建築結構。 五、建築構造與施工。 六、建築環境控制。 本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國文、中華民國憲法科目未及格者,予以免試。 第十四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第十一條條文修正發布前,依原規定應本考試九十、九十一年考試,其各專業科目成績均已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本規則修正發布生效日為證書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