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2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二、五、十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九二○○○三六八一一號令修正 第七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概要。 (三)不動產相關稅法概要(包括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 (四)不動產相關法規概要(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 (五)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九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