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18 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   考試院九十二、十、二十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九二○○○九一五五一號令修正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一、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   二、建築師、各科技師。   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         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         療生、職能治療生。   四、獸醫師、獸醫佐。   五、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船舶電信人員、漁船船員。   六、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七、社會工作師。   八、不動產估價師。   九、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十、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   十一、其他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