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06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考試院九十三、四、二十一考台組貳二字第○九三○○○三三三二一號令、行政院 院授人力字第○九三○○六一九○六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9條條文 第 六 條 各機關職缺得由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其遺缺及遞遺之缺,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均應向分發機關提出申請,就公務人員各該等級考試類科       正額錄取人員分配訓練。   正額錄取人員經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       格,且依同條第五項規定期限申請補訓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依       序分配訓練。   分發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分配時,各機關於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得       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自行遴用,並由分發機關轉請保訓會       辦理訓練。   無第一項、第二項人員可資分配,且前項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       被遴用或無意願被遴用,經用人機關證明後,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       各機關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   各機關主管人員、機要人員及專案分發人員之進用,得不受前四項分       發之限制。 第 九 條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除下列各款情形外,以一次為限:  一、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者,得視機關需要改行分配    。   二、所分配職務依規定須辦理特殊查核而拒絕接受查核,或經查核結         果認為不得擔任該職務者,由用人機關調整其職務或報經分發機         關改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