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3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三、八、十七考台組壹一字第○九三○○○六九七三一號令修正第17、 21條條文 第 十七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會計師 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 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外國人繳驗會計師證 書暨中文譯本,並應經中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 全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 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第二十一條 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