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3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四、五、二十四考台組壹一字第○九四○○○四○三二一號令修正第5 、10、13、18條條文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科         、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         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         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         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         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         、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         、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電腦概         論或電腦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         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         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         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         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起,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         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但已部分科目及格得依本規則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考者,於保留期限屆滿前不受此限。   三、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         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第 十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中級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財務報表分析)。    (三)高等會計學(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四)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五)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六)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七)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十三 條 本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十八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 績為及格。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 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