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23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四、六、二十三考臺組壹一字第○九四○○○四九四五一號令修正發佈 全文12條;並自發佈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       試)各類科考試。 第 三 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第 五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前項報名方式兼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   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六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       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七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       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 (主) 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 八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 第 十 條 本考試組織主試委員會,必要時得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 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十二 條 本規則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