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專技人員考試自民國95年1月l日起取消考試程式體格檢查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四、七、十二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九四○○六一七六○號 主  旨:有關專技人員考試自民國95年1月l日起取消考試程式體格檢查規定由職      業主管機關依執業需求於核發證照時認定乙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部九十四年七月七日台內人字第○九四○○○三八六七號函附考      選部九十四年七月四日選規字第○九四○○○四四三三號辦理,並檢附      上開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二、查不動產估價師法於核發證書時並未有相關身心狀況之要求規定,惟於      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有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      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規定,      合先敘明。    三、故因應專技人員考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取消考試程式體格檢      查規定,由職業主管機關依執業需求於核發證照時認定,爰本部九十年      十月十七日內政部台(九十)內地字第九○九一九八四號令訂頒之不動      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屆時將配合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