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36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五、三、八考臺組壹一字第○九五○○○一九五二一號令修正第2、7、 8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第 七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份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        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        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份之有效中華民        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    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八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       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       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 十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