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05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 考試院九十五、六、六考臺組壹一字第○九五○○○四三六八一號令修正發佈第2 、3、5條文暨附表「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第 二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       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以       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       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式分別於各試榜示之       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       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三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簽       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入場證編號及申請日         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所屬人事      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五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    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捲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    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法符         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         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         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         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         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         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         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之考績(         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       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捲髮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