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2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五、八、二十一考臺組壹一字第○九五○○○六五六四一號令修正發佈 第 2、6∼8、15 條條文;並自發佈日施行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六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概要。     (三)不動產估價概要。     (四)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     (五)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            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七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份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       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       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份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     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八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       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       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 十五 條 本規則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