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2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五、八、三十一考臺組壹一字第○九五○○○六八三六一號令修正發佈 第5條條文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         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         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建築設計         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         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         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         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         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         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         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         、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         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         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四、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四年,有         證明文件者。   五、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第二款、第三款應考資格如下: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         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         、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一款規         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         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         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         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         、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         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         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         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         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         學科至少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         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