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25 公務人員考試法  ──────────── 總統九十六、一、二十四華總一義字第○九六○○○○九七七一號令修正第二十三 條條文 第二十三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       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       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       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者,僅得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       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       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       、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