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2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六、八、三十考臺組壹一字第○九六○○○六一一○一號令修正發佈第7、8、12∼14、21 條條文;並自發佈日施行 第七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三)土地法規。 (四)土地登記實務。 (五)土地稅法規。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第十二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份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份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十三條 應考人依第八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份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份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十四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