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03 試場規則  ───────── 考試院九十六、十一、十三考臺組壹一字第○九六○○○七八二五一號令修正發佈 全文15條;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       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十五分鐘內,其餘各節三分鐘內,得准入       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離場       。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視同當天第       一節,準用前項規定。   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場、應試時       間及離場時間,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三 條 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份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份之護照或       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份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       座後將入場證及身份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       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等別       、類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       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       之各科成績無效: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七、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八、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九、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後仍逗       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十、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化測驗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向     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     者,仍依規定處理。 第 五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五、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   六、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除該科  目全部分數。 第 六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       至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試卷(卡)。       三、污損試卷(卡)。       四、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         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        屜、桌椅或座位旁。      八、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        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卡)。 第 七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       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至五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 第 八 條 應考人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在       試區公告違規者之試場、姓名、座號、違規事實及處分。   為政府機關(構)現職人員辦理之考試,應考人違反第四條所列各款       情事之一予以扣考者,另由辦理試務機關分別通知其服務機關(構)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扣考扣分程式,依照監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應考人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但外國文科目、專門名詞及有特別規       定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一 條 應考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繳交試卷(卡),屆時未繳者一律 收繳。繳交時,應經監場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第 十二 條 除採電腦化測驗或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外,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 得向試區各該試場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第 十三 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違反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 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俟應考人作答完畢繳卷時, 依規定予以扣分,並依第八條之規定處理之;於考試後發現者,由試 務處依本規則處理,並免予公告。 第 十四 條 中醫師檢定考試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十五 條 本規則自發佈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