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2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七、四、十四考臺組壹一字第○九七○○○二六六四一號令修正發佈第 14、16∼18條條文 第 十四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如下: 一、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構造與施工:採測驗式試題。 二、建築結構、建築環境控制: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建築計畫與設計、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採申論式試題。 第 十六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國民身份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 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 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份之有效中華民 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 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十七 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 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份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 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份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 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第 十八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建築師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身份 證明、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 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外國人繳驗建築師證書暨中文譯本,並應經 中華民國內政部認可。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 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