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23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七、五、七考臺組一字第○九七○○○三二一四一號令修正發佈第8、9 條條文 第 八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第 九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       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