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2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七、八、二十五考臺組壹一字第○九七○○○五九八八一號令修正發佈 第3條條文 第 三 條 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本考試按各地區國稅局之轄區區分為臺北市、臺灣省北區、臺灣省中       區、臺灣省南區及高雄市等五個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分發區為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臺灣省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臺灣省中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臺灣省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       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高雄市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及其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