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2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八、十、十三考臺組壹一字第○九八○○○八○二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12條、 第13條、第14條、第21條條文;第7條修正條文自99年1月1日施行 第 七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            四十。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三)土地法規。        (四)土地登記實務。        (五)土地稅法規。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       ,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 十二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 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 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 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 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十三 條 應考人依第八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 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十四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 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 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 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