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3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八、十、十三考臺組壹一字第○九八○○○八○二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 六條、第七條、第 八條、第十五條條文;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六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            四十。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三)土地利用法規。        (四)不動產投資分析。        (五)不動產經濟學。        (六)不動產估價理論。        (七)不動產估價實務。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       ,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 七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         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         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         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       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八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其他有       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       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       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十五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