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3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 考試院九十八、十、十三考臺組壹一字第○九八○○○八○二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 10條、第15條、 第16條、第17條、第24條條文;第10條修正條文自99年1月1日施行 第 十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            四十。       二、專業科目:        (二)中級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財務報表分析)。        (三)高等會計學(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四)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五)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六)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七)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十五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 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 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 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 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十六 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 一、部分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 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申請部分科目免 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 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第 十七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會計師 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 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 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人繳驗會計師證書暨中文譯本,並應經中 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 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