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03 試場規則 ───────── 考試院九十八、二、二十七考臺組壹一字第○九八○○○一五○五一號令修正發布 第二條、第五條、 第十五條;刪除第十四條條文 第 二 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       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十五分鐘內,其餘各節三分鐘內,得准入       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視同當天第       一節,準用前項規定。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重度肢體障礙       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二十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場、應       試時間及離場時間,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五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五、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六、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除該科       目全部分數。 第 十四 條 (刪除) 第 十五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