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1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考試院九十九、二、三考臺組壹一字第○九九○○○○九七一一號令修正發布第2 、5條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如下:   一、律師、會計師、專利師。   二、建築師、各科技師。   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         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         護士、助產士。   四、獸醫師。   五、社會工作師。    六、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  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九、民間之公證人、法醫師。   十、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牙體技術生。   十一、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   十二、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十三、專責報關人員。   十四、其他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以前項       第一款至第八款為限。 第 五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       科、系、所畢業者,其學歷之採認,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大學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所稱高級職業學校,包括職業學校、高級中學或其       他同等之學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       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取得醫事人       員、航海人員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指經公務人       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相當類、科及       格;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指經公務人員或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相當類、科及格。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所稱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科錄取榜示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一日止之服務年資滿四年者。   前項所稱有關職務,指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       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之經歷,其服務年資以專任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