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16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 總統九十九、十二、八華總一義字第○九九○○三三一四四一號令修正第二十二條 條文 第二十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       登載公報。但必要時得視類科需要於錄取後施以訓練或學習,訓練或       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或學習之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       重訓、退訓、延訓、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有關事       項之規定,其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於身心障礙者、低       收入戶,考試院得免徵、減徵或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