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02 典試法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31號修正第三十一條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