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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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日期
(包括原取得日)
(民國年/月/日) HELP
交易日期 (民國年/月/日) HELP
持有期間
交易收入
出 價
取得房地成本


出價取得:實際取得成本
取得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
成本刪除請由下往上依序刪除
出售必要費用
元(交易額3%)

費用刪除請由下往上依序刪除
3年內房地
交易損失
持有者身分 本國人 本國公司
外資(個人或境外公司)
本 國 人
持有類別
一般房地 自住房地
非自願等 合建或自地自建
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總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公告現值 元/每平方公尺
前次現值 元/每平方公尺
前因日期 89/05
物價指數
土地漲價總數額 元【
漲價總數額合計 元(多筆土地時合計)
扣除後漲價總數額
【(扣除土地改良費、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捐贈作公設用地等費用元)】
房地合一所得額
持有期間稅率 %
房地合一稅
 
   
現代地政聯盟設計

原取得日說明

原則:
以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含贈與)。
例外:
1.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2.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之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3.房屋使用權,為權利移轉之日。
原取得日:
建物第一次登記之建築完成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共有物分割價值相當、自益信託之原取得登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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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期說明

原則:
以所出售或交換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例外:
1.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2.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之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3.房屋使用權,為權利移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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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等

購入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非2年內能耗竭之增置改良修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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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出售必要費用

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如交易房地所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或提示相關費用金額小於成交價額×5%者,按成交價額5%計算。
※但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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