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示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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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081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3號【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

釋字第0809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9號【不動產估價師設分事務所案】

釋字第080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4號【非法重製光碟罪案】

釋字第0800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0號【宣告法令違憲解釋後再審最長期間計算案】

釋字第0797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

釋字第079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5號【釋字第742號解釋補充解釋案】

釋字第0779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9號【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土地增值稅徵免案】

釋字第0776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6號解釋【設置停車空間於鄰地之套繪管制案】

釋字第077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4號解釋【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人民之救濟案】

釋字第077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3號【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釋字第0772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2號【人民申請讓售國有財產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釋字第0771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

釋字第076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5號【區段徵收範圍內新設自來水管線工程費用分擔案】

釋字第076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4號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留用人員年資結算案】

釋字第076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3號【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

釋字第0762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釋字第0761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61 號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技術審查官迴避案】

釋字第0760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警察三等特考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案】

釋字第0759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59 號 【(前)省營事業機構人員撫卹金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釋字第075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8號 【依民法請求政府機關返還土地事件審判權歸屬案】

釋字第0757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7號【釋字第706號解釋補充解釋案】

釋字第0756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6號【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

釋字第075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5號【受刑人司法救濟案】

釋字第075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4號【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

釋字第075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3號【全民健保特約之違約處置案】

釋字第0752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釋字第0751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1號【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處罰鍰案】

釋字第0750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0號【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之資格案】

釋字第074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釋字第0747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7號【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

釋字第0746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6號【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

釋字第074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

釋字第074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4號【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074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3號【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案】

釋字第0742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

釋字第0741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1號【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解釋適用原因案件範圍案】

釋字第0740號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

釋字第0739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9號 【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

釋字第073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8號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

釋字第0737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釋字第0736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6號【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之訴訟救濟案】

釋字第073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5號【不信任案於臨時會提出案】

釋字第073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4號 【設置廣告物污染環境案】

釋字第073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3號【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案】

釋字第0732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2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釋字第0731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1號【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之期間起算日案】

釋字第0730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0號【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年資計算案】

釋字第0729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9號【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

釋字第072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 【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

釋字第0727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7號 【註銷不同意眷村改建原眷戶權益案】

釋字第0726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6號 【依勞基法第84條之1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之效力案】

釋字第072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5號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釋字第072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4號【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案】

釋字第072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3號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期限案】

釋字第0722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2號 【單獨執行業務者計算所得選擇權責發生制案】

釋字第0721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1號(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5%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720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0號(羈押法規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

釋字第0719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9號(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71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8 號(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釋字第0717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7 號 【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釋字第0716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6號(利益衝突迴避法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罰交易行為金額一至三倍,違憲?)

釋字第071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5號(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釋字第071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4號解釋【土污法施行前污染行為人之責任案】

釋字第071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3號解釋【逾期補報扣繳憑單處罰案】

釋字第0712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2號解釋【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釋字第0711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釋字第0710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0號(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

釋字第0709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釋字第070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8 號 【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釋字第0707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7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釋字第0706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6 號 【營業人買受法院拍賣物之進項稅額扣抵案】

釋字第0705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05號(捐地扣除金額認定標準違憲)

釋字第0704號
志願留營核准程序及服役期滿解除召集之規定,適用於尚未得服役至最大年限(齡)之軍事審判官部分,違憲?

釋字第0703號
公益團體醫院為符免稅條件選擇全額列資本支出者,否准嗣後提列折舊扣減應納稅額,違憲?

釋字第0702號
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

釋字第0701號
長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

釋字第0700號
未辦營業登記短漏營業稅處罰

釋字第0699號
人拒絕酒測者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

釋字第0698號
彩色電視機課徵貨物稅之認定標準

釋字第0697號
飲料品課徵貨物稅之認定標準

釋字第0696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

釋字第069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5號(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由何種法院審判?)

釋字第069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4號(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69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3號(1.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2.履約或避險交易損失不得自應稅所得減除之認定,違憲?)

釋字第0692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2號(子女滿20歲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違憲?)

釋字第0691號
假釋決定之救濟機關為行政法院

釋字第0690號
傳染病防治法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

釋字第0689號
新聞採訪者經勸阻後不得再繼續追蹤

釋字第068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8號(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銷售憑證)

釋字第0687號
公司負責人故意逃漏稅不應只處徒刑

釋字第0686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6號(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釋字第068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5號(營業人於合作店銷貨並自收貨款,以該營業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認定)

釋字第0684號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第0683號
勞保現金給付應於申請10日內發給

釋字第0682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82號(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違憲?)

釋字第0681號
不服撤銷假釋之救濟

釋字第0680號
刑罰要件不得委由公告為之

釋字第0679號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必要

釋字第0678號
無線電頻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及沒收器材

釋字第0677號
受刑人應於刑期終了當日午前釋放

釋字第0676號
無一定雇主勞工健保投保額

釋字第0675號
金融重建基金對非存款債務不賠付

釋字第0674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74號(都市土地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之畸零地應適用課徵田賦之規定)

釋字第0673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73號(所得稅法就扣繳義務人及違背扣繳義務之處罰等規定違憲?)

釋字第0672號
出入境未申報,沒入逾額

釋字第0671號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71號(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未違憲)

釋字第0670號
對無罪冤獄者之不賠償

釋字第0669號
對製造販賣空氣槍概處重刑,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第0668號
民法施行前之繼承人選定

釋字第0667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67 號(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10日後始生效,未違憲法意旨)

釋字第0666號
對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處罰

釋字第0665號
羈押須符合犯罪嫌疑重大之虞等要件

釋字第0664號
逃學逃家虞犯少年之收容

釋字第0663號
送達公同共有人之ㄧ,效力不應及於全體

釋字第0662號
數得易科罰金刑併合處罰,逾6月時仍得易科

釋字第0661號
偏遠服務性路線之補貼不應課稅

釋字第0660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60號(財政部就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不准扣抵銷項稅額之函未違憲?)

釋字第0659號
私立學校全體董事解職或停職

釋字第0658號
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年資採計規定

釋字第0657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57 號(關於營利事業應將帳載逾二年仍未給付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逾越所得稅法之授權)

釋字第0656號
判公開道歉應顧其人性尊嚴

釋字第0655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55號(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違憲,惟不影響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之權益)

釋字第0654號
監聽錄音不得作犯罪之事證

釋字第0653號
看守所違人權保障之決定得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釋字第0652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52號(有關釋字第516號解釋徵收補償費發給之「相當之期限」有無上限)

釋字第0651號
招標應書明得免稅及得標價不含稅

釋字第0650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50號(81年修正之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違憲?)

釋字第0649號
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648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48號(進口貨物:批以上如有裝運錯誤除非發貨人為同一人時始得免予議處)

釋字第0647號
司法院大法院解釋第647號(有關遺贈稅法第20條只限配偶間贈與免稅未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第0646號
電子遊戲場未登記而營業處刑罰

釋字第0645號
依政黨比例選任審議委員違憲

釋字第0644號
人民團體法事先審查言論內容規定應即失效

釋字第0643號
工商團體會務人員管理及財務處理宜以法律明定

釋字第0642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42號(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但於行政機關所進行之裁處或救濟程式終結前,提出相當之證明者,自得免除相關處罰)

釋字第0641號
逾專賣價格出售米酒之罰鍰過高

釋字第0640號
申報所得逾核定額者以原報額課稅,不得再抽查帳據

釋字第0639號
法官為羈押處分與不得抗告規定,合憲

釋字第0638號
以命令定行政罰對象及特別歸責方式,應有法律授權

釋字第0637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37號(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從事與離職前五年職務相關行業之限制未違憲)

釋字第0636號
「流氓」定義須明確

釋字第0635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35號(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所為租稅之差別對待,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釋字第0634號
經核准之投顧公司才可辦理講習

釋字第0633號
真調會無逕行裁處罰鍰之權

釋字第0632號
總統與立法院不得為監察院消極之行為

釋字第0631號
通訊監察書應由法官核發

釋字第0630號
竊盜搶奪擬制為強盜罪

釋字第0629號
通常程序事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無違訴訟權保障

釋字第0628號
農田水利會得訂定自治規章

釋字第0627號
總統得拒絕證言及拒絕提交相關證物

釋字第0626號

釋字第0625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25號(納稅義務人因重測致面積減少者得申請退還溢繳之地價稅

釋字第0624號

釋字第0623號

釋字第0622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22號(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尚未開單之案件不得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釋字第0621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21號(行政罰鍰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執行法院仍得就其遺產為強制執行)

釋字第0620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20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包含民法增訂前後之財產)

釋字第0619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619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申報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者得處以罰鍰核與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

釋字第0618號

釋字第0617號

釋字第0616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16號(納稅義務人因補辦結算申報所生之滯報金規定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釋字第0615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15號(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釋字第061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4號(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其內容非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難謂與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釋字第0613號

釋字第0612號

釋字第0611號

釋字第0610號

釋字第0609號

釋字第0608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08號(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屬繼承人所得非屬遺產)

釋字第0607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07號(營利事業因土地徵收所領取之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核課所得稅)

釋字第0606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06號(有關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未分配盈餘增資轉投資時申請緩課所得稅之法律釋疑)

釋字第0605號

釋字第0604號

釋字第060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國民身分證加捺指紋違憲)

釋字第0602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2號【公平法等法令就多層次傳銷者之處罰及相關規定違憲?】

釋字第0601號

釋字第0600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00號(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時需將共用部分位置一範圍及分配方式明定並無違憲)

釋字第0599號

釋字第059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九八號 (土地登記規則授權登記機關逕為更正登記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597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7號(被繼承人死亡後孳生之利息屬繼承人之所得)

釋字第0596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6號【勞基法未禁退休金請求權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違憲?】

釋字第0595號

釋字第059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4號(對於特定具社會侵害性之行為施以刑罰制裁無違憲法之規定)

釋字第059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3號(汽車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之徵收亦不生雙重課稅之問題)

釋字第0592號

釋字第0591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1號【仲裁法未將仲裁判斷理由矛盾明定為得提撤銷訴訟之事由,是否違憲?】

釋字第0590號
大法官釋字第590 號 (裁定停止「訴訟程式」含非訟程式在內)

釋字第0589號

釋字第0588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588 號 (欠款欠稅 拘提管收違憲)

釋字第0587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民法及判例禁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違憲?】

釋字第0586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6號【取得股份申報要點認定「共同取得」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58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真調會條例違憲?】

釋字第058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4號【道交條例禁曾犯特定罪者駕計程車規定違憲?】

釋字第058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3號【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免職無懲處權行使期間規定違憲?】

釋字第0582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為他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違憲?】

釋字第0581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81號(自耕能力證明書有關申請人之限制違憲)

釋字第0580號
司法院大法官第580號解釋文(耕地三七五租約釋約及補償)

釋字第0579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79號(耕地徵收補償款發放方式)

釋字第057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8號【勞基法課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違憲? 】

釋字第0577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7號【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違憲?】

釋字第0576號
複保險相關規定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6號)

釋字第057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5號【戶警分立方案就機關調整之過渡條款違憲?】

釋字第057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4號【對二審更審判決上訴利益額限制之判例等違憲?】

釋字第057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寺廟財產之處分)

釋字第0572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2號【釋371號解釋「先決問題」等之意涵?】

釋字第0571號
以實際設籍及居住為發放緊急災難慰助金之對象並未違憲(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71號)

釋字第0570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0號【玩具槍管理條例及內政部公告之管制規定違憲?】

釋字第0569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9號【禁對與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者自訴之解釋判例違憲?】

釋字第056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8號(勞保條例施行細則所訂增加保險效力終止之事由與憲法不符)

釋字第0567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7號【預防匪諜再犯辦法管制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566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66號(農地變更編定後仍繼續農用者適用遺贈稅免徵規定)

釋字第056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5號(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租稅平等原則無違背)

釋字第0564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4號【道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56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3號【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以退學論之校規違憲?】

釋字第0562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2號(公同共有之處分不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釋字第0561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1號(出租人解除耕地租約須檢附催告文件)

釋字第0560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0號【就業法就外國受僱人領喪葬津貼之限制規定違憲?】

釋字第0559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9號【家暴法對非金錢給付保護令執行之程序授權規定違憲?】

釋字第0558號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8號解釋(人民入出境應申請許可之規定與憲法牴解觸)

釋字第0557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7號【用人費率事業退休人員能續住原配宿舍?】

釋字第0556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6號【組織犯罪條例「參與犯罪組織」之意涵?】

釋字第0555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5號【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細則就「公務人員」之界定違憲?】

釋字第0554號
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刑法對通姦者、相姦者處以罪刑,合憲

釋字第055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3號【北市府延選里長決定合法?】

釋字第0552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52號(重婚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

釋字第0551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1號【毒品條例誣告反坐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550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0號【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549號
勞保規定被保險人之養子女戶籍登記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有違憲法意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49號)

釋字第054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8號【公平會「權利正當行使」之函釋違憲?】

釋字第0547號
中醫檢覈辦法就回國執業者補行筆試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546號
具重複發生性質並得反覆行使之權益,非屬無法補救或回復仍具爭訟利益者,應准救濟。院字第2810號解釋應予補充

釋字第0545號
75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醫師法第25條處罰規定之「業務上違法、不正當行為」,其範圍、涵義屬可得確定,符明確性原則;授權主管機關於法定罰內懲處,合憲

釋字第0544號
煙毒條例、麻醉藥品條例,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者處自由刑,合憲

釋字第0543號
緊急命令以不得再授權為原則;如有再授權必要時,應明定送立法院追認後發布,俾符憲政秩序。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發布時,因乏程序規範,尚不生違憲問題

釋字第0542號
劃定水質水量保護區域之禁止行為,雖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有所限制,但其目的尚符合比例原則,並無違憲(釋字第542號)

釋字第0541號
第6屆大法官民國92年任滿前,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應循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之程序,以符民意政治暨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規範整體性

釋字第0540號
國宅主管機關因住戶違反該條例而行使之法律關係為民事事件其管轄法院應為普通法院(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40號)

釋字第0539號
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始受憲法上身分保障,免除庭長行政兼職,無損其法官本職與官職等。司法院為調任第1、2審法院庭長,本於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合憲

釋字第0538號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時五條之一規定福建省營造業者應於施行日起三年內換領證書並未違憲(大法官釋字第538號)

釋字第0537號
房屋稅減半稅率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後始得適用

釋字第0536號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者,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

釋字第0535號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違法臨檢之救濟,均應以法律明確規定,應於2年內檢討

釋字第0534號
土地徵收後需地機關未於期限內依計畫使用者,原所有權人得聲請照價收回其土地

釋字第0533號
中央健保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生履約爭議,應循行政爭訟救濟

釋字第0532號
「台灣省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森林區丁種建築 (窯業) 用地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 (窯) 業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與第三點違憲無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32號)

釋字第0531號
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逃逸,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合憲。惟行為人如已有改善之具體事實,是否重新考領,應檢討修正

釋字第0530號
最高司法機關有規則制定權及行政監督權但均不得違反審判獨立原則(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

釋字第0529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29號(行政法規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之信賴保護)

釋字第0528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強制工作規定,與人身自由保障及比例原則無違,合憲

釋字第0527號
一、法定應設之職位,得於組織自治條例通過前先行任用。
二、地方行政機關得依地方制度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聲請解釋;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不得逕行聲請釋憲。

釋字第0526號
就經建會人員改制前年資不再核給補償金之函釋,合憲

釋字第0525號

釋字第0524號
醫療辦法之授權規定違法律明確性原則;醫療辦法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逾授權範圍;相關作業要點違法律保留原則,均應檢討修正

釋字第0523號
檢肅流氓條例對於法院得裁定留置之要件未明確規定,違憲

釋字第0522號
77年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違反相關命令之處罰規定,違憲

釋字第0521號
虛報貨物相關事項之處罰之概括規定,關於虛報進口貨物原產地,為執行海關緝私及貿易管制所必須,合憲

釋字第0520號
國家重要政策變更涉及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時,行政院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釋字第0519號
科學園區內事業銷貨至國內無須報關者,應開發票報繳營業稅合憲

釋字第0518號
耕地申辦信託登記應取得農用證明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始得辦理

釋字第0517號
後備軍人遷居未申報,致召集令無法送達,合憲

釋字第0516號
土地徵收補償費應於法定期間內發給否則該徵收土地核准案,將失其效力

釋字第0515號

釋字第0514號
電玩業不得允許未滿18歲者進入,違者撤銷許可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513號

釋字第0512號
肅清煙毒條例,限制犯該條例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者,上訴最高法院,合憲

釋字第0511號
違反交通事件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對到案逾期或未自動受罰者,依標準表所定金額裁罰,合憲

釋字第0510號
航空人員體檢標準,不合標準者限制其執業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509號
刑法第310條第1、2項誹謗罪規定合憲。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言論真實者,不負刑責;檢察官或自訴人應負行為人毀損名譽之舉證責任,合憲

釋字第0508號
佃農因政府徵收耕地,以自出租人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所得課稅,餘半數免稅,合憲

釋字第0507號
專利法以檢附侵害鑑定報告為行使告訴權條件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506號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時受分配股東應計入申報所得(大法官釋字第506號)

釋字第0505號
生產事業增資擴展設備申請獎勵,應先辦增資登記,違憲

釋字第0504號
假扣押、假處分之財產,經政府強制採購或徵收,法院應提存該金額,合憲

釋字第0503號

釋字第0502號

釋字第0501號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任年資至所敘職等本俸最高級之規定,與俸給法施行細則不符

釋字第0500號

釋字第0499號
88年9月15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其修憲程序不符公開透明原則;其依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名額,為第4屆國大代表選出方式;無憲政上正當理由,以修憲延長任期之規定,均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該條文第1、4、9、10條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釋字第0498號
地方機關公務員對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得自行決定是否到會;立法院並不得以其未到會據為刪減中央機關補助款預算

釋字第0497號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定居臺灣地區許可等辦法,係在確保臺灣安全與民眾福祉,未逾母法授權,合憲

釋字第0496號
獎勵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公式中,「非營業收入小於非營業損失時,應視為零處理」之規定合憲;非營業損失應確定其歸屬,則依比例推估

釋字第0495號
貨物與關稅申報文件記載不符者予以沒入;但能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合憲

釋字第0494號
勞動基準法施行各業延長工時加給之計算,有該法第二十四條所定標準之適用

釋字第0493號
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免稅與應稅收入之成本及費用,採以收入比例作為分攤基準之計算方式,合憲

釋字第0492號
解散之公司倘尚在經營中,其商標專用權不當然消滅,違憲

釋字第0491號
對公務員所為免職處分之要件應以法律具體明確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令,違憲

釋字第0490號
男子服兵役之義務與平等原則及宗教信仰自由無牴觸,合憲

釋字第0489號
闡明信用合作社法、銀行法所定「必要處置」之意義;主管機關對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促使其被概括承受,尚須其未能提出有效償債方法,經依法辦理之,始符必要處置

釋字第0488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488號(銀行法等法規未明定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式違憲)

釋字第0487號
冤獄賠償法以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為由,剝奪冤獄賠償請求權,違憲

釋字第0486號
無權利能力之團體,對外行之有年為一般人熟知者,其名稱即受商標法保護。有此名稱之商標圖樣於申請註冊時,應得該團體承諾

釋字第0485號
眷戶享有承購依同條例興建之住宅、領取輔助購宅款等優惠部分,與平等原則無牴觸;惟其餘與實質平等、資源有效利用原則不符之規定,應檢討改進

釋字第0484號
同一不動產先後有數人申報契稅,稅捐機關得暫緩核發稅單,違憲

釋字第0483號
高資低用人員遭類似降級、減俸之懲戒效果,不符服公職權之保障,均應予修正

釋字第0482號
最高法院判例,提起再審之訴而漏未表明遵守不變期間證據,無庸命補正,合憲

釋字第0481號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未規定省長、省議員民選,與平等原則無違

釋字第0480號
公司增資償債,申請核發完成證明,限於完債6個月內提出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479號
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

釋字第0478號
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須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地價稅,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釋字第0477號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限內亂、外患罪始予賠償,合憲;惟僅以受無罪判決確定前受押或執行者為適用對象,有違平等原則

釋字第0476號
肅清煙毒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合憲

釋字第0475號
38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國庫債券,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474號
公務人員保險保險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該法施行細則逕予規定,違憲。未定前,適用民法規定

釋字第0473號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明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投保金額之上下限,不違母法授權意旨,合憲

釋字第0472號
全民健保得強制全民納保、繳納保費及加徵滯納金規定

釋字第0471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問對行為人有無矯治危險性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有違比例原則

釋字第0470號
民國92年以前,總統行使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提名權,應適用83年修正之憲法增修條文

釋字第0469號
公務員因怠於執行致人民權益受損害,被害人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判例違憲

釋字第0468號
正副總統候選人須有一定人數之連署,並應提供保證金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467號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公法人;法律所定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義主體限度內,省具有其他公法人資格

釋字第0466號
公保之爭議依行政救濟程序解決;行政訴訟制度未備前,行政救濟未獲實現時,向普通法院起訴

釋字第0465號
公告保育類動物名錄,予以管制並處罰非法買賣,合憲;但公告前已合法進口者應予合理補救

釋字第0464號
「公務員」之意涵發布注意事項為之補充,不違憲

釋字第0463號
教科文預算總額、編列、比例相關問題,應由立法者本其政治責任決定

釋字第0462號
教師評審委員會所為教師升等評審不服者,得提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相關判例,違憲

釋字第0461號
參謀總長非部會首長,除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

釋字第0460號
供神壇使用之建物非屬自用住宅,合憲

釋字第0459號
兵役體位判定如認違法或不當,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院字第1850號解釋應不再援用

釋字第0458號
生產事業兼營非自行生產產品之所得暨非營業收入,不適用獎勵投資條例規定,合憲

釋字第0457號
配耕農民死亡,不得就出嫁女為差別待遇,排除其繼承權,違憲

釋字第0456號
85年修正前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增設專任員工始為被保險人資格,違憲

釋字第0455號
於任公務員前服義務役之軍人,其服役年資亦得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違憲

釋字第0454號
居留否准、戶籍撤(註)銷、限期離境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453號
記帳人執業資格應依法考選銓定,委由主管機關認可,違憲

釋字第0452號
夫妻住所以單方意思決定之規定,與平等及比例原則不符

釋字第0451號
共有人以在他人土地上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共有土地,得申請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違憲

釋字第0450號
大學應設軍訓室並配置人員之強制規定,違憲

釋字第0449號
86釋字第三六三號解釋文末段所稱:應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3條規定者,係指同條第1項第11款之興闢業而言

釋字第0448號
國庫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並不違憲

釋字第0447號
政務官退職酬勞金基準,除月俸外,應包括其他現金給與

釋字第0446號
就第一、二審不得聲明不服或第三審之刑事裁判,依公務員懲戒法移請再審議,應自裁判書送達日起算

釋字第0445號
政治上言論預為審查、以非明顯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否准申請,與表現自由、集會自由之保障不符;對不遵解散制止命令,首謀者科以刑責不違憲

釋字第0444號
限制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之使用,合憲

釋字第0443號
限制役男出境,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違憲

釋字第0442號
選舉訴訟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合憲

釋字第0441號
委託非屬登記有案財團法人所屬研究機構從事研究,該研發費得抵營利事業所得稅,合憲

釋字第0440號
使用既成都市計畫道路地下部分,不徵購又無補償規定,違憲

釋字第0439號
海關緝私條例中未依限繳保證金、提供擔保者,喪失行政救濟機會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438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佣金之認定與舉證方式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437號
繼承權是否被侵害,以繼承人於繼承原因發生後,有無被否認繼承資格並排除對遺產占有、管理或處分為斷,合憲

釋字第0436號
軍事審判制度應符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平時經終審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案件,應許被告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中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行政權介入審判權之相關規定違憲

釋字第0435號
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固應作最大程度界定,惟逾越保障範圍之非職權行使行為不在保障之列;為維護社會秩序、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仍得對前開行為進行偵審

釋字第0434號
公務人員保險法未規定保險費得予返還,不違憲;退休以外之離職者之請領養老給付,應予修正

釋字第0433號
公務員就應受懲戒之情事、懲戒處分之種類僅設概括規定,不違憲;對撤職停用及休職處分未定上限期間,應修正之

釋字第0432號
會計師行為標準及注意義務,以違反該法規定為懲戒範圍,與明確性原則及工作權保障無違背

釋字第0431號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對「無職軍官」身分之補充規定未違背母法立法意旨

釋字第0430號
現役軍人對續役未獲准並核定退伍有所爭執,得為行政爭訟

釋字第0429號
高普考試及格後之訓練無免除實務訓練之規定

釋字第0428號
郵政法關於掛號郵件損失補償僅限遺失、被竊情形之規定

釋字第0427號
公司合併自合併基準時更始計算合併後公司盈虧,合併前各公司盈虧不予扣除

釋字第0426號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之法源及徵收項目均有法律與預算為依據;惟固定污染源之徵收,應檢討改進

釋字第0425號
土地徵收補償費因請求法律解釋致未於公告期滿15日內發放,該徵收屬無效

釋字第0424號
農地分次贈與均先課稅,俟末次贈與歸同一受贈人後得退稅

釋字第0423號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以到案時間為裁決罰鍰下限之標準,及未經母法授權而創設逾期倍罰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違憲

釋字第0422號
以固定金額推計承租人之生活費用,應不再援用

釋字第0421號
國民大會正、副議長由國庫支給報酬;惟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釋字第0420號
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實際從事證券買賣收入遠超過營業收入,仍應課徵證交稅(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大法官釋字第四二○號)

釋字第0419號
一、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於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與憲法本旨未符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之總辭,非其憲法上義務,總統如何處理,為總統裁量權限,非合憲性審查事項
三、立法院所為咨請總統重新提名行政院院長之決議,對總統無憲法上拘束力

釋字第0418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交通違規事件處罰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規定,不牴觸憲法

釋字第0417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行人擅自穿越車道之處罰規定,係為維持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所必須,不違憲

釋字第0416號
最高法院判例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狀應表明之事項,為文義之闡析,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無礙訴訟權正當行使,不違憲

釋字第0415號
扶養親屬免稅額以「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未取決於共同生活之事實,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釋字第0414號
藥事法規定刊播藥物廣告應先經核准,不違憲;藥事法施行細則對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之廣告予以刪除或否准之規定,未逾母法授權

釋字第0413號
行政法院判例對華僑、外國人投資所得之就源扣繳,附加配偶之居住條件,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釋字第0412號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以新制公務人員任用、俸給法施行後轉任者為限,未違母法授權意旨,合憲

釋字第0411號
經濟部等主管機關依法對土木工程技師執業範圍之限制,不違憲

釋字第0410號
親屬編施行法未對聯合財產所有權歸屬之修正設特別規定,致夫方繼續享有修正前之權利,與男女平等原則有違

釋字第0409號
徵收土地須符法定目的及用途,並應合比例原則,土地法、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尚不違憲。但徵收要件及程序相關規定未盡周全,應檢討改進

釋字第0408號
僅供耕作使用之農地,不符設定地上權之性質,不得申請時效取得登記,合憲

釋字第0407號
新聞局就猥褻出版品認定所為附特定條件之例示性函釋不違憲。前開釋示並應隨社會、風俗隨時檢討改進

釋字第0406號
都市計畫法既有解除限建之規定,內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憲

釋字第0405號
無任用資格學校職員,不得在各學校間調任,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為相反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釋字第0404號
中醫師以西藥製劑、成藥為人治病,均有違醫院專業分類之原則,予以限制不違憲

釋字第0403號
強制執行法規定,法院經債務人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合憲

釋字第0402號
財政部所訂保險代理人等管理規則之裁罰性處分規定,不符授權明確性原則,違憲,應定期失效

釋字第0401號
國大代表暨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如有不當,原選區選舉人得依法罷免之

釋字第0400號
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已因公益而牲,國家應予徵收補償,行政院相關函件違憲

釋字第0399號
內政部函釋,姓名讀音不雅不得申請改名,違憲

釋字第0398號
農會法以農會會員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為出會原因,不違憲;惟其為農保被保險人之地位不受影響

釋字第0397號
為合理計算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並以其所得股利併同繳稅,財政部所發布計算辦法及函釋合憲

釋字第0396號
公懲法對懲戒案件之議決未設上訴救濟制度,尚不違憲,惟應就懲戒機關組織與程序檢討修正

釋字第0395號
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所謂「懲戒案件之議決」,包括再審議之議決在內,公懲會相關案例違憲

釋字第0394號
對營造業所為裁罰性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不符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原則,違憲

釋字第0393號
以證物係偽造、變造為由提起再審,須該偽造、變造經判決有罪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行政法院相關判例合憲

釋字第0392號
一、憲法第8條第1項之「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在內
二、憲法第8條第1、2項之「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三、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羈押權限;提審法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聲請提審之要件,均違憲,應定期失效

釋字第0391號
立法委員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時,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要屬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仍應受憲法第70條規定之限制

釋字第0390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390號(依工廠登記規則所行使之停工處分或歇業處分違憲)

釋字第0389號
勞保診療支付標準表,勞工入保前已存在之先天性痼疾或畸形,不在承保範圍,不支付診療費用,合憲

釋字第0388號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仍有刑事豁免權適用

釋字第0387號
立法委員改選後首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應提出總辭

釋字第0386號
建設公債發行條例就債票有遺失等原因時不得掛失止付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385號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滿後,仍得繼續適用該條例享受租稅優惠之外國公司,於稅後盈餘給付總公司時,仍應扣繳20%所得稅,合憲

釋字第0384號
檢肅流氓條例關於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秘密證人制度、使受刑人有再受感訓處分之虞等規定,逾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經認定為流氓受告誡者,不得訴願及行政訴訟之規定,侵害訴訟權之保障,均至遲於85年底失其效力

釋字第0383號
經濟部本於職權,就不開放採採礦產申請所為準則性釋示,合憲

釋字第0382號
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為行政處分,自應許其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相關判例違憲

釋字第0381號
國民大會修憲一讀會程序之開議人數,採何一標準,屬議會自律事項,無違憲法

釋字第0380號
大學法施行細則就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及該等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與大學自治原則不符,違憲

釋字第0379號
農地移轉後,承受人自耕能力證明被撤銷,原登記機關得逕行塗銷移轉登記

釋字第0378號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第0377號
一次補發之停職期間薪金,以實際給付日課徵所得稅,合憲

釋字第0376號
衛生署將安非他命列入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予以公告,合憲

釋字第0375號
租稅優惠係為免農地分割過細,如繼承人僅一人,即無共有之虞,農發條例施行細則未予免稅,合憲

釋字第0374號
地籍重測時,雙方指界無異議,縱經公告確定,仍得訴請另定界地,最高法院相關決議違憲

釋字第0373號
工會法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372號
夫妻一方行為不檢,致他方有過當行為,若逾越維繫婚姻關係之存續所能忍受,仍屬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就未逾能忍受範圍部分之適用,尚屬合憲

釋字第0371號
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之法律,依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釋字第0370號
商標法就申請評定商標註冊為無效者,須受註冊滿10年不得申請之限制規定,合憲

釋字第0369號
房屋稅條例關於徵收依據、稅率、授權地方政府規定稅率之程序及免稅額等規定合憲。但自住房屋無免課稅之規定,與土地法互有出入,應檢討修正

釋字第0368號
行政法院所為撤銷之判決,如係指摘原決定、原處分適用法律之見解有誤,該管機關即應受其拘束,行政法院相關判例違憲

釋字第0367號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暨相關作業要點,變更母法所定申報繳納主體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366號
數罪併罰,各宣告刑如均得易科罰金,所定應執行刑雖逾6月,仍得易科罰金,刑法之規定應修正

釋字第0365號
民法關於父母親權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父權優先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364號
言論自由包括廣電自由;電波頻率之公平合理分配、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均應以法律定之

釋字第0363號
投資興建零售市場者須持有用地內全部私有地使用權之條件,係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違憲

釋字第0362號
第三人善意信賴前婚姻因確定判決而消滅,遂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嗣雖因該判決變更致成重婚,但後婚姻仍應維持,民法重婚之規定應修正

釋字第0361號
就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無證明,依核定標準課徵所得稅,不違憲

釋字第0360號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就請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資格予以限制,未逾法律授權範圍,合憲

釋字第0359號
農地移轉予非自耕農或擅作非農業使用者,以全部土地免徵增值稅額為準處以罰鍰,合憲

釋字第0358號
建築物之太平梯、車道、亭子腳,不得分割,合憲

釋字第0357號
審計長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與一般隨政黨進退之政務官不同,審計部組織法明定其任期不違憲

釋字第0356號
營業稅法就未依限申報銷售額等,加徵怠(滯)報金係行為罰,旨在促使履行申報義務,合憲

釋字第0355號
發現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因不知而未斟酌之證物,始得提起再審,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合憲

釋字第0354號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規定,領有退伍除役證明,並現居台灣之在臺離營退除役無職軍官,視同已發授田憑授,合憲

釋字第0353號
向行政法院請求停止執行原處分,須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始得為之,行政法院相關判例合憲

釋字第0352號

釋字第0351號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繼續留用人員,不得請求加發6個月薪給

釋字第0350號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規定,申請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憲;但對客觀上不能查明者,仍予駁回處分,違憲

釋字第0349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認共有物分割分管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之判例違憲)

釋字第0348號
公費醫學生,應受分發、服務期滿前證書交保管,係為達行政目的暨契約拘束之結果,不違憲

釋字第0347號
自耕能力證明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以住所與農地之位置為認定能否自耕之準據,合憲

釋字第0346號
國民教育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就徵收教育捐之授權規定,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合憲

釋字第0345號
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擔人出境辦法相關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合憲

釋字第0344號
台北市政府所訂徵收土地農林作物之補償基準,以種植一定數量為限,合憲

釋字第0343號
抵繳稅款之實物,以易變價或保管且未經設定他項權利者為限,私設道路土地不得抵繳,均合憲

釋字第0342號
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及人事行政局三組織法律曾否經立法院議決通過,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議決補救之

釋字第0341號
基層特考規則採分區報名、錄取、分發方式,並須在原考區內服務滿一定期間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340號
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保證金減半繳納,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違憲

釋字第0339號
未貼查驗證,不問有無漏稅事實,概處漏稅罰,逾越必要程度,違憲

釋字第0338號
公務員對級俸之審定有爭執,得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相關判例違憲

釋字第0337號
不論納稅人是否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概予追繳及處罰,違憲

釋字第0336號
都市計畫法就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取得期限,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合憲

釋字第0335號
民法及提存法施行細則,就債權人對提存物權利之10年除斥期間及其起算日之規定合憲。但提存事實之通知、送達或公告等事宜應檢討修正

釋字第0334號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所稱之公債,指依法以債票方式發行之建設公債。國家全部舉債之上限,宜以法律定之

釋字第0333號
托兒所教保人員轉任幼稚園教師之提敘,以具幼教師資之年資為限,合憲

釋字第0332號
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所稱「繼續服務」,係指教員或校長退休時之職務,與其連續任職20年資歷銜接無間斷而言

釋字第0331號
僑居國外及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係按政黨比例選出,公職人員選罷法明定不適用罷免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330號
遺贈稅法施行細則,被繼承人為受死亡宣告者,其遺產申報之6個月期間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合憲

釋字第0329號
憲法上條約指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效力之條約、公約、協定而言,除特定情形外,應送立法院審議

釋字第0328號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政治問題,不應由釋憲機關解釋

釋字第0327號
所得稅法就已扣繳稅款而未依限按實填報、填發憑單者,處罰鍰,合憲。但已繳稅款,僅逾期申報或填發憑單仍處罰鍰,導致處罰過重,應檢討修正

釋字第0326號
自然形成之河流,及因之而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非都市計畫法所稱之「河道」

釋字第0325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15條公布(81年5月28日)後,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不再適用於監察院;又因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調查權仍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得於院會或委員會決議下,行使文件調閱權

釋字第0324號
海關管理貨櫃辦法規定,海關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貨櫃集散站申報進儲業務,合憲;但未設最長期間之限制,應定期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

釋字第0323號
對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不合格或降低官等之任用審查得提行政爭訟,行政法院相關判例違憲

釋字第0322號
土地法規定,就徵收土地殘餘部分要求一併徵收者,應於徵收完畢1年內為之,合憲

釋字第0321號
關稅法限繳稅款或提擔保始得救濟之規定,使未能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者,喪失行政救濟機會,違憲

釋字第0320號
戰士授田條例施行細則就發給殘廢補償金所定之基準日,與母法規定不符,違憲

釋字第0319號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規定,不得要求重閱、提供答案、閱覽影印試卷、告知閱卷委員姓名,合憲

釋字第0318號
所得稅法合併申報規定合憲,但合併申報較單獨申報增加稅負者,不符租稅公平原則,仍宜改進

釋字第0317號
所得稅法就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所得稅者處以罰鍰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316號
公務人員保險對植物人依法予以殘廢給付,對其引起之併發症不核給醫療給付,違憲

釋字第0315號
行政院及財政部令,非生產事業依公司法發行股票,其超過票面金額之溢額所得,不在免稅之列,合憲

釋字第0314號
非為修憲召集之國民大會臨時會,不得行使修憲職職

釋字第0313號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關於載客罰則之法律授權依據,有欠明確,應定期失效

釋字第0312號
公務員退休依法請領福利互助金,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行政法院相關判例違憲

釋字第0311號
遺贈稅法就逾期申報之遺產,依較死亡日時價為高之申報日時價計估,復以應納稅款加處罰鍰,易滋重複處罰之疑慮

釋字第0310號
勞工退職請領之老年給付與傷病給付,兩者性質不同,不得重複請領,合憲

釋字第0309號
所得稅法對有重大逃漏稅嫌疑案件,得就間接證據調查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308號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除兼行政職務者,就其所兼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外,不屬同法第24條之公務員

釋字第0307號
省縣得就省警政及縣警衛業務編列預算,不足部分得依法呈請上級補助

釋字第0306號
辯護人已為刑事被告利益上訴,而未於書狀內表明以被告名義上訴,法院應先定期間命為補正,最高法院相關判例違憲

釋字第0305號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成員間為私法契約關係,合憲

釋字第0304號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得再設定不影響抵押權之其他權利;如有影響,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合憲

釋字第0303號
公司法關於公司變更登記應由公司負責人申請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302號
刑事訴訟法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301號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就教師因案停職,原因未消滅者,不得為教育人員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300號
破產法就羈押破產人無次數限制,與保障人身自由本旨不合,定期失效

釋字第0299號
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非屬個人報酬性質之必要費用,應由立法機關訂定適當項目及標準

釋字第0298號
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明不服。在有關法律修正前,許受免職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0297號
犯罪被害人之範圍,得由審判法院依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

釋字第0296號
拍賣所得價金,應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所得課稅,合憲

釋字第0295號
對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不得提起訴願、再訴願。如致權利受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0294號
為管理出版品所印製之檢查證僅供識別身分,亦不得發給非所屬人員使用

釋字第0293號
議會為監督公營銀行之不當放款,得經決議,要求銀行提供該項資料

釋字第0292號
債務人受破產宣告,除債權人行使別除權者外,應即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合憲

釋字第0291號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無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者,無法登記之規定

釋字第0290號
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規定

釋字第0289號
稅法規定由法院裁定之罰鍰,其處理程序應依法律定之

釋字第0288號
貨物稅條例關於繳納罰鍰或提供保證金,或覓具商保後始得提出抗告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287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287號(行政法令之釋示先後不一致時之課稅原則)

釋字第0286號
依漲價總數額減去改良費後之餘額計徵土地增值稅,合憲

釋字第0285號
教職員所領月退休金,不含眷屬喪葬補助;退休人員亦不得請領之,合憲

釋字第0284號
駕車肇事致人傷亡,不得逃逸,違者吊銷駕照,合憲

釋字第0283號
因有罪判決確定而喪失之公職,嗣經特赦而有回復之可能者,得聲請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釋字第0282號
國民大會代表屬無給職。中央民意代表之待遇,應以法律明定之。本解釋自81年元旦起生效

釋字第0281號
保稅工產品或免稅原料,不依法報稅而內銷,以私運貨物進口論,合憲

釋字第0280號
請領取一次退休金之公教人員,再任由公庫支給報酬之編制外員工,不得續存優惠存款,違憲

釋字第0279號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各類勞工保險費由省(市)政府補助,所稱「省(市)政府」,係指該省(市)有勞工為同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之被保險人者而言

釋字第0278號
79年12月19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已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僅能繼續在原學校任職,並得以考試定其資格

釋字第0277號
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由中央制定各稅法通則,合憲;中央應從速制定通則性規定,在地方未完成立法前仍依中央有關稅法辦理

釋字第0276號
合作社法、合作事業獎勵規則,應就解散合作社之要件及程序為明確之規定

釋字第0275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275號(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釋字第0274號
公保法施行細則,就保險人保留保險年資保留以5年為限之規定,係以施行細則增加母法所無之期間限制,違憲

釋字第0273號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限制複測決定不得異議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0272號
戒嚴時期軍事審判確定案件,解嚴後不得向普通法院上訴或抗告,合憲

釋字第0271號
重大違背法令之刑事確定判決,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始得回復原訴訟程序進行審判

釋字第0270號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訂定分等限齡退休標準,不違憲

釋字第0269號
依法設立之團體,以行使依法授與之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

釋字第0268號
考試法施行細則增設母法所無之限制,致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不能同時取得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資格,應不予適用

釋字第0267號
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稅賦減半,財政部函釋說明平民住宅之涵義,合憲

釋字第0266號
影響公務員財產權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釋字第0265號
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離開淪陷區後未在自由地區連續住滿一定期間,將限制入境,合憲

釋字第0264號
立法院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合憲

釋字第0263號
擄人勒贖雖係法定唯一死刑,惟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仍得依法酌減其刑,合憲

釋字第0262號
監察院對軍人提出之彈劾案,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釋字第0261號
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應於中華民國80年12月31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適時辦理次屆選舉

釋字第0260號
就特定省政府及省議會組織,中央尚無逕定法律之依據;省級民意代表亦無逕行立法之權

釋字第0259號
直轄市自治法律未制定前,現行由中央頒行之組織及自治法規繼續有效

釋字第0258號
直轄市之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佔預算總額之比例數,應比照關於省之規定

釋字第0257號
國外進口裝配汽車冷暖氣機用之壓縮機,按冷暖機類徵收貨物稅,合憲

釋字第0256號
參與該確定終局裁決之法官,於再審程序,亦應迴避,惟以一次為限,最高法院相關判例違憲

釋字第0255號
內政部函釋及命令,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後,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或依申請廢止非計畫道路,合憲

釋字第0254號
國大代表未宣誓或不依法定方式宣誓者,不得行使職權

釋字第0253號
拍賣通知書應記載:債權人於再行拍賣期日前聲明願負擔再行拍賣費用,得照前次拍賣最低價承受,合憲

釋字第0252號
營業人應直接對買受人開發票,否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論處,合憲

釋字第0251號
違警罰法由警察官署裁決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之規定違憲,應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

釋字第0250號
軍人外職停役轉任文官,不違憲

釋字第0249號
法院得命告發人為證人,並得適用刑事訴法法到場義務及制裁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248號
財政部令,以「費用還原法」推計小規模營業人之銷售額,合憲

釋字第0247號
申報額在所得額標準以上者,仍得調查、補徵、裁罰之命令違憲?

釋字第0246號
公保法施行細則及軍公教人員待遇辦法,未將工作津貼等給與列入保險俸額內,合憲

釋字第0245號
受刑人對不准易科罰金聲明異議時,法院得裁定准予易科

釋字第0244號
法律上見解並非證物,不得據以提起再審

釋字第0243號
公務員受免職處分,影響服公職權,得提起行政訴訟;至受記過處分,因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不得提起

釋字第0242號
74年6月3日民法修正前,不得重婚及得撤銷重婚之規定合憲。但於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夫妻隔離相聚無期,倘有重婚,不得聲請撤銷

釋字第0241號
財政部函釋,62年9月6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後發生繼承移轉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合憲

釋字第0240號
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時,不扣除在途期間,合憲

釋字第0239號
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仍應適用於改制後之高雄市

釋字第0238號
最高法院相關決議:就非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基礎之證據,未踐行調查程序,非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訴訟程序違法不影響判決者,不得提起非常上訴,合憲

釋字第0237號
營業人所受之遠期支票,得於票載發票日開立統一發票,合憲

釋字第0236號
徵收之土地是否依計畫使用,應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不得為割裂之認定,合憲

釋字第0235號
審計部於省(市)設審計處,辦理機關財務之審計,合憲

釋字第0234號
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營業稅、印花稅統籌分配比例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233號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法院裁定延長羈押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232號
公有土地參加重劃,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

釋字第0231號
憲法所謂預算總額不含特別預算在內

釋字第0230號
行政法院判例,對官署所為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不得提起訴願,不違憲

釋字第0229號
民事訴訟法規定,無勝訴之望者不准救助,不違憲。和解成立後聲請繼續審判,應有期間限制,不違憲

釋字第0228號
國家賠償法規定,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之公務員,侵害人民權利,經判決犯職務上之罪確定者,適用該法,合憲

釋字第0227號
保證人非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犯罪主體

釋字第0226號
事務性工人亦屬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工人

釋字第0225號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撤回其訴仍應負擔訴訟費用,違憲

釋字第0224號
稅捐稽徵法以繳納一定比例稅款或提擔保為復查條件,違憲

釋字第0223號
金門地區行車速度所為之限制,係因應戰地路況所必要,不違憲

釋字第0222號
會計師共同查核簽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組成條件之規定合憲,但應隨時檢討

釋字第0221號
被繼承人重病舉債,繼承人不能證明其用途,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合憲

釋字第0220號
對勞資評斷委員會之裁決,仍得依法請求救濟

釋字第0219號
貨櫃未依限復運出口,應補徵關稅之規定,未牴觸憲法

釋字第0218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18號解釋(財政部以評定價格20%計房屋交易所得之函釋違憲?)

釋字第0217號
財政部就課稅原因事實之認定方法所為函釋不違憲

釋字第0216號
一、行政命令涉及法律見解,經法官在審判上引用者,得聲請解釋
二、拍賣未繳清關稅之貨物,買受人應繳清予點交之函釋合憲

釋字第0215號
市區道路條例關於市區道路用地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救濟等處理程序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214號
行政院、財政部依法定職權及授權,以命令及辦法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未牴觸憲法

釋字第0213號
一、新型專利異議程序、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期間者,其行為為無效之規定,合憲
二、民事訴訟法所定再審之原因,不得援以對於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三、行政處分之存在時,無訴訟之必要;但如因該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仍應許訴訟

釋字第0212號
興辦公共工程應徵收工程受益費,並非得徵收

釋字第0211號
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聲明異議須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之規定,是否合憲

釋字第0210號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函釋以命令規定納稅範圍,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釋字第0209號
確定裁判所持見解,經解釋違背法令,而據以提起再審,應自解釋公布日起算

釋字第0208號
平均地權條例所定應受補償之承租人,指承租耕地自任耕作之自然人及合作農場

釋字第0207號
省市議會議員、議長不得兼私校校長,已兼任者應辭去其一

釋字第0206號
非醫師為醫療廣告,應處罰鍰,不違憲

釋字第0205號
退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考分發規定,係因應特殊需要,不違憲

釋字第0204號
空頭支票處以刑罰,旨在確保支付功能,不違憲

釋字第0203號
教職員遴用辦法規定,聘約期滿不予續聘,不違憲

釋字第0202號
因另犯他罪,前後徒刑合併之執行,不受不得逾二十年之限制

釋字第0201號
公務員請領退休金之爭議,仍得提起行政救濟

釋字第0200號
監督寺廟條例規定,逾期不登記之募建寺廟,得撤換住持或管理人,不違憲

釋字第0199號
增額國大代表應依國民大會組織法宣誓

釋字第0198號
所得稅法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定義,不違憲

釋字第0197號
判決是否適用法規錯誤,送達時即知,再審期間應自該時起算不違憲

釋字第0196號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核計土地漲價總數,不違憲

釋字第0195號

釋字第0194號
販賣應處刑,不違憲

釋字第0193號
數案因同一法令牴觸憲法而聲請之解釋,於聲請人之各案均有適用

釋字第0192號
訴訟進行中,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不違憲

釋字第0191號
衛生機關命藥師應辦登記始設藥局,不違憲

釋字第0190號

釋字第0189號
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關於自願退休規定不違憲

釋字第0188號
司法解釋除另有規定外,自公佈日生效。確定判決引用違憲之見解,得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釋字第0187號
退休公務人員申請年資證明被拒,得提訴願

釋字第0186號

釋字第0185號
司法院解釋有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引用違背解釋之判例

釋字第0184號
地方議會審查決算,無須提供原始憑證

釋字第0183號
人民聲請之解釋,其效力及於聲請解釋之案件

釋字第0182號
不得以假處分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釋字第0181號
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影響判決,該判決違悖法令

釋字第0180號

釋字第0179號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繳裁判費,法院未命補正逕為駁回,並未違憲

釋字第0178號
推事曾參與下級審裁判,應予迴避

釋字第0177號
確定判決中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得提再審。聲請解釋結果對聲請人有利,其效力應及於據以聲請之案件

釋字第0176號
在國外領域行使公務員登裁不實之文書,仍應依刑法處罰

釋字第0175號
基於五權分治之憲法體制,司法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法律案

釋字第0174號
司法解釋中雖法令已變更,倘本旨一致,該解釋仍具效力

釋字第0173號
共有物分割後價值減少未補償,應課增值稅,並未違憲

釋字第0172號
更正戶籍應提出足可採信之原始證明文件,並未違憲

釋字第0171號
「父母濫用對子女權利,其最近尊親屬得糾正。」所稱「其」指父母本身。(註:民1090於95.5.23修正,已刪去「最近尊親屬」。)

釋字第0170號
不應提行政訴訟或違悖法定程序者,應附理由裁定駁回,無牴觸憲法16條規定

釋字第0169號
法院裁判若基於已失效之命令,屬訴訟程序救濟事項,並非違憲

釋字第0168號
重行起訴之案,後訴判決如未確定,先訴判決不受拘束

釋字第0167號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7號(有限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釋字第0166號
違警罰法之拘留,罰後應改由法院依法為之

釋字第0165號
議員於會議時,與會議無關之言論,仍難免責

釋字第0164號
不動產所有權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時效消滅之適用。

釋字第0163號
耕地承租人因租約終止收取之補償金,應課所得稅

釋字第0162號
行政院雖依法得兼任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不參與懲戒案憲議,均係行政事務首長,並非終身職

釋字第0161號
法規公布當日即算入法規生效起算日

釋字第0160號
因上訴所得利益不逾法定價額,不得上訴三審,合憲

釋字第0159號
刑事判決應登報之處分,應以裁定行之。若被告延不遵行,準用民事執行之規定

釋字第0158號
行有人不適用「不得為公務人員」之規定

釋字第0157號
對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除另有規定,不得兼任其董事長或董事

釋字第0156號
變更都市計畫若直接限制人民權益或增加負擔,即且行政處分之性質,應准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0155號
63年基層特考有關實習之規定及辦法之核定,合憲

釋字第0154號
再審經駁回,不得再以同一原因事實,對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

釋字第0153號
提起抗告未繳裁判費,而未命補正逕予駁回之確定裁判,當事人仍得更行起訴,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釋字第0152號
「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

釋字第0151號
遺失蓋有「查帳徵稅代用」之空白完稅照,不得比照遺失查驗證之規定補稅

釋字第0150號
第一屆立委遇缺不補之命令,合憲

釋字第0149號
更審判決上訴時,應就第一次上訴人徵定裁判費。若於有執行力之裁判後仍未繳足,應由負擔訴訟費之一造補繳

釋字第0148號
行政法院裁定縱與同院判例未合,亦不牴觸憲法

釋字第0147號
夫納妾,妻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法定離婚原因一致為必要

釋字第0146號
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認定之事實與所採證據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非常上訴;如有再審原因,仍可再審審判違背法令,得非常上訴;如有再審原因,仍可再審

釋字第0145號
院字第2033號解釋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釋字第0144號
得易科罰金之一罪,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時,原得易科之刑無庸為折算標準之記載

釋字第0143號
購買火車票轉售圖利,是否構成詐欺罪,應視其實際有無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具備詐欺罪之各種構成要件而定

釋字第0142號
漏稅事實發生在54年12月30日營業稅法修正施行前者,自該日起5年以內未經發現,即不得再行課徵

釋字第0141號

釋字第0140號
案經起訴後,檢察官復違法予不起訴處分,經再議,上級檢察長,應撤銷不起訴處分

釋字第0139號
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得設定抵押權

釋字第0138號
審判進行中之案件,不生時效進行問題

釋字第0137號
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釋字第0136號
假扣押、假處分所徵收執行費,於本案確定執行徵收執行費時,予以扣除

釋字第0135號
當事人對不得聲明不服之判決提出不服,而上級法院誤予廢棄或發回,該等上級法院判決屬重大違背法令

釋字第0134號
法院未送達自訴狀繕本於被告,而被告已知其內容並為言詞辯論,即不得以未受送達而認判決違法

釋字第0133號

釋字第0132號
民法之清償提存,非釋字第39號所謂之提存。清償提存人取回提存物,仍適用一般時效期間

釋字第0131號
公務員,不得兼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

釋字第0130號
憲法第8條第2項所定「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不包括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以及在途解送等時間在內

釋字第0129號
未滿14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14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應負刑責

釋字第0128號

釋字第0127號
公務人員犯貪污罪,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或犯他罪,執行完畢始被發覺,均應免職

釋字第0126號
新稅貨物有市場批發價格者,其完稅價格,為未經含有稅款及運費之出廠價格

釋字第0125號

釋字第0124號

釋字第0123號
受刑人經依法通緝,不能繼續執行時,其行刑權之時效亦應停止進行

釋字第0122號
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言論之保障,憲法未設有規定

釋字第0121號
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1日之原定金額,如提高2倍,應為以3元、6元或9元折算1日

釋字第0120號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雜誌發行人業務

釋字第0119號

釋字第0118號
釋字第43號解釋之更正裁定,不以原判決推事之參與為必要

釋字第0117號
第1屆國大代表出缺遞有關候補人行蹤不明3年以上,喪失其候補資格之規定

釋字第0116號
國外廠商因分期付款之利息所得,仍應於給付時扣繳

釋字第0115號
耕地徵收與放領,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釋字第0114號
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休職期滿之復職,不因其在懲戒處分議決前,曾被停止職務,而排除其適用

釋字第0113號
雇員之管理,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釋字第0112號
反覆科罰鍰,而仍不履行義務時,不得逕行直接強制處分

釋字第0111號
本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七號解釋所稱認為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僅就其事件在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公布之公務員退休法施行中發生者有其適用

釋字第0110號
一、土地需用人及所有人對於補償費額,均未異議者,主管機關不得逕廢棄原估價,而提交評定
二、補償發給完竣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提交評定或經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者,其徵收核准案不失其效力
三、徵收補償費經評定後,應於15日內發給

釋字第0109號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釋字第0108號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

釋字第0107號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釋字第0106號
國家總動員法第16條、第18條所得加以限制之規定,亦得對特定地區或特種情形之某種事業為之

釋字第0105號
出版法有關定期停止發行、撤銷登記之處分,及由行政機關逕行處理之規定,合憲

釋字第0104號
商標法所稱世所共知,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共知者

釋字第0103號
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內容變更,對變更前走私行為,無刑法第2條之適用

釋字第0102號
發生海難,船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不當然負業務過失責任

釋字第0101號
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有給董事、監察人,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釋字第0100號
公司得訂立章程就股東會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數作較法定最低額為高之規定

釋字第0099號
臺灣銀行自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代理發行之日起,為國幣

釋字第0098號
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雖緩刑期內更犯者,其所科之刑亦應於緩刑撤銷後合併執行

釋字第0097號
行政處分之通知須具備法定程式始為合法

釋字第0096號
行賄行為性質上不屬於瀆職罪,其幫助或教唆者,亦同

釋字第0095號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款所定之限制,即在任用後發生者亦有其適用

釋字第0094號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經宣告褫奪公權者,無庸再為撤職之懲戒處分,並有律師消極資格規定之適用

釋字第0093號
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之輕便軌道,為不動產

釋字第0092號
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釋字第0091號

釋字第0090號
一、憲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及第3項者而言
二、遇現行犯得逕行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之犯罪為限
三、犯瀆職罪收受之賄賂係贓物如為通貨亦同

釋字第0089號
因公有耕地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釋字第0088號
48年短期公債發行條例「不得掛失」之規定,不能排除民法公示催告程序

釋字第0087號
收養子女違反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之規定者,僅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並非當然無效

釋字第0086號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於司法院

釋字第0085號
國大代表總額,以依法選出而能應召集會之人數為計算標準

釋字第0084號
公務員受褫奪公權之宣告,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

釋字第0083號
法院收受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應交由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並給付利息

釋字第0082號
偽造文書同時偽造公印者,應併論偽造公印罪

釋字第0081號
監委不得兼任民營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業務

釋字第0080號
在戒嚴地域有無參加叛亂組織及是否繼續之事實,應由有權審判之軍事機關認定之

釋字第0079號
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3年以上,並經銓敘者,得應會計師檢覈

釋字第0078號
耕地承租人自動放棄耕作權時,得終止租約

釋字第0077號
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比例,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

釋字第0076號
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釋字第0075號
國大代表得兼任官吏

釋字第0074號
國大代表不得兼任省縣議會議員

釋字第0073號
公營事業於移轉後之民股超過50%以上前,其服務之人員仍係刑法上之公務員

釋字第0072號
商標局應送達之書件,如收件人係在淪陷區域,得於公報公示之

釋字第0071號
公務員兼任外籍機構臨時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應不許之

釋字第0070號
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

釋字第0069號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其本職無公費而兼職有公費者,自得支領兼職之公費

釋字第0068號
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確已脫離組織前,應認係繼續參加

釋字第0067號
曾在政府機關任薦任審計職務3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應會計師檢覈

釋字第0066號
曾服公務,因貪污經判決緩刑,仍須俟緩刑期滿而未撤銷時始得應考試或任公務人員

釋字第0065號
監督寺廟條例所謂地方公共團體,係指依法令或習慣在一定區域內,辦理公共事務之團體

釋字第0064號
法律施行日期條例所謂依限應到達各主管官署之日,係指依法律施行到達日期表所列之日期而言發生效力

釋字第0063號
偽造、變造新臺幣應刑法處斷

釋字第0062號
律師法第37條所稱之司法人員,係指依法院組織法任用並辦理司法事務之書記官

釋字第0061號
軍人逃亡如僅佩帶本人符號,以普通逃亡論罪

釋字第0060號
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若檢察官未對第二審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條有所爭執,且該案件與其他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亦無牽連關係,第三審法院即應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其上訴

釋字第0059號
非以保證為業務之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對於公司不生效力

釋字第0058號
養女既經養親主持與其婚生子正式結婚,則已具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

釋字第0057號
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釋字第0056號

釋字第0055號
質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時,應先取得執行名義

釋字第0054號
遺產稅法未規定溯及既往,則未依限申報者遺產價值計算之規定,對於繼承開始在該法公布以前之案件,自不適用

釋字第0053號
告訴人誣告,並對原告訴事件有聲請時,檢察官仍應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

釋字第0052號
實任檢察官適用於能執行職務之檢察官

釋字第0051號
士兵未經核准離營已逾1個月者,已失現役軍人身分

釋字第0050號
頂替他人姓名而服兵役,難認其有軍人身分

釋字第0049號
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係純粹行政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

釋字第0048號
告訴不合法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後,如另有合法告訴者,得更行起訴

釋字第0047號
連續犯竊盜罪均經起訴,後一案件之繫屬法院就前案得併案審理,於判決確定後,前案件之繫屬法院自應就該前案諭知免訴

釋字第0046號
各機關編送之決算如有歧異,應以審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

釋字第0045號
宣告沒收之物,或不受緩刑宣告之影響

釋字第0044號
契約雙方約定以白米給付房租,與民法租賃之規定尚無牴觸

釋字第0043號
原判誤被告張三為張四,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而未經起訴,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如無張四其人,即顯係文字誤寫

釋字第0042號
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公職

釋字第0041號
國營事業轉投於其他事業之資金,如超過其他事業資本50%者,該其他事業即屬國營事業

釋字第0040號
人民始得為行政訴訟之原告

釋字第0039號
取回提存物之請求權應受消滅時效規定之限制

釋字第0038號
縣議會行使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釋字第0037號
不知情之第三人,得就執行機關執行沒收之財產,主張其債權

釋字第0036號
偽造稅戳蓋於其所私宰之牛肉從事銷售,成立偽造公文書罪

釋字第0035號
行政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為強制執行法之執行名義

釋字第0034號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係輩分不相同之擬制血親,不得結婚

釋字第0033號
議會議長為民意代表,非監察權行使對象

釋字第0032號
收養同時,以女妻之,為招贅而非收養。被收養為子女後,另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自應先行終止收養關係

釋字第0031號
第2屆立委、監委未選出前,應仍由第1屆立委、監委繼續行使其職權

釋字第0030號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釋字第0029號
依憲法第29條召集之國民大會得行使臨時會所行使之職權

釋字第0028號
本生父母為出養子女之利益得依法提起獨立告訴

釋字第0027號
中央信託局服務人員,屬公務員

釋字第0026號
典押當業收受贓物,其物主得依典押原本取贖

釋字第0025號
立委、監委不得兼任省銀行之董事及監察人

釋字第0024號
監委、立委不得兼任公營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及受俸給之公務員

釋字第0023號
對他人已審定之商標提出異議,應依商標法所定異議程序辦理

釋字第0022號
立委、監委係公職,為有給公職

釋字第0021號
憲法第29條所謂任滿前90日,應自總統任滿前一日起算

釋字第0020號
黨部、婦女工作委員會之主委及理事,非憲法第103條所謂公職;公立醫院院長及醫師係公職

釋字第0019號
憲法第103條所稱公職,不僅以官吏為限

釋字第0018號
婚後歸寧不返家同居,難謂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5款惡意遺棄

釋字第0017號
監委不得兼任國立編譯館編纂

釋字第0016號
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不得為之

釋字第0015號
監委不得兼任國大代表

釋字第0014號
立委、監委、國大代表、自治人員,均不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釋字第0013號
憲法第81條所稱之法官,不包含檢察官。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

釋字第0012號
甲收養丙,並以女妻之,不受民法第983條不得結婚之限制

釋字第0011號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

釋字第0010號
鐵道在戰時被盜,適用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

釋字第0009號
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得指摘裁判之違憲情形

釋字第0008號
公營事業機關人員,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釋字第0007號
各政黨各級黨部書記長非公務員

釋字第0006號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

釋字第0005號
各政黨黨務人員,非刑法上所稱公務員

釋字第0004號
聯合國副代表,係憲法所稱之官吏

釋字第0003號
監察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釋字第0002號
機關因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有異者,有統一解釋之必要

釋字第0001號
立委不得兼任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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