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重點公告
回上頁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申請重購退稅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購買預售屋土地,不知可否申請退還該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全額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重購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將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該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籲請民眾,應留意重購預售屋之建造進度,必須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其新購土地地價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方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民眾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新消息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