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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400600080號

說  明: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該中心執行內政部指示辦理同條例規定之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具公益性,得比照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