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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75 嘉義縣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套繪查詢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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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府行法字第114028638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

第三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套繪查詢者,應提出申請書(如附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並按每筆土地繳納新臺幣一百元規費。

第四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或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套繪查詢者,得免依前條規定徵收費用。

第五條
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之各項費用,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或申請案經依法駁回者,亦同。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