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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404657630號

說  明: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