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N87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國署住字第1151002186號令修正 四、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無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2、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1)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辦理計畫年度公告受理時,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新婚家庭或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應低於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如附表一。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3、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4、家庭成員為接受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計畫之未成年人。 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二件以上者,地方主辦機關應書面限期七日內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地方主辦機關應全部駁回。 九、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附表四及附表五,補貼期間以中央主辦機關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經地方主辦機關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及加碼倍數於補貼期間內不得變更。 同一租賃契約承租人有二人以上,且未約定分別負擔租金者,推定為均等。 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分別以相同地址或建號之租賃房屋申請租金補貼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限期三十日內,由雙方協調一方將其未成年子女人數列入加碼計算;屆期協調不成,申請案件均不予採計未成年子女人數,已核定之補貼案件,自協調期滿之次日起不予採計未成年子女人數,地方主辦機關應廢止原補貼處分,予以重新審查。 十六、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之案件,仍依本作業規定一百十四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辦理。但由中央主辦機關以舊戶帶入一百十五年度申請案件,適用一百十五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