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404657631號 說 明: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