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核釋「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4項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50261527號 主 旨: 核釋「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4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說 明: 一、按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先行使用,係考量情況緊急,為避免遲延致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故准許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用前先行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衡酌先行使用與徵用性質相類,經核准先行使用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使用補償費類推適用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准先行使用日起至公告徵用、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日止,依核准先行使用日之徵用補償標準計算,並由需用土地人於公告徵用、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日一次發給。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