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15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台央業字第1150011094號令修正第四點、第十一點規定 四、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二)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人有無以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購置不動產)者(以下稱房貸),並應確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借款人名下有無房屋;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1、無房貸但已有房屋者:適用前點第一款規定。 2、已有一戶房貸者: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外,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 3、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十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金融機構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適用錄案時之規定。但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生效規定有利於借款人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