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名:1150420A1.TXT 更新:2026.04.20 09:24大小:198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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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4007101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