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標: 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4007101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