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名:1150421A1.TXT 更新:2026.04.21 08:56大小:723 Bytes
J030 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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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運設(一)字第1150600429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二、本規範所稱公有運動場館設施,指主辦機關興設之各類國民運動之運動場館設施。但不包括高爾夫球場。

四、本規範所稱審議機關,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七、審議機關審議申請案件時,應組成專案小組為之。
專案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審議機關之首長指派;其餘委員由審議機關就所屬建管、水保、環保、地政及運動等主管單位代表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專案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