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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67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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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70790號令修正第五條、第七條條文

第五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訂定差別稅率,所稱其他合理需要,指下列情形:
一、於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起造人待銷售房屋之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訂定差別稅率。
二、於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四目房屋,得按屬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而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用情形,訂定差別稅率。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