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41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40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第五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